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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系统调试及验收
发布人: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4/10/3 点击:1177次
A.系统调试
(1) 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:
系统调试应在施工完成,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;消防水池、消防水箱已储备设计要求的水量;系统供电正常;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已充满水;干式、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气压符合设计要求,阀门均无泄漏;与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工作状态。
(2) 系统调试的内容包括:水源调试、消防水泵调试、报警阀调试、排水装置调试、联动试验。
(3) 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它方式,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种探测器输入模拟火灾信号,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
B.系统验收
(1) 系统的竣工验收,应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,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、建设、设计、施工等单位参加,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。
(2) 系统竣工验收时,施工、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: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、设计图纸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、设计变更通知单、竣工图;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,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;系统试压、冲洗记录;系统调试记录;系统联动试验记录;系统主要材料、设备和组件的合格证或现场检验报告;系统维护管理规章、维护管理人员登记表及上岗证。
(3) 系统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, 系统的流量、以及压力试验、消防泵房、消防水泵的验收,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、接合器的充水试验、系统最不利的压力、流量,管网验收,报警阀组的验收,喷头验收,系统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等应符合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》的要求。



